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剪報轉載 - 最高罰百萬,禁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!

2019-04-23

派遣勞工每年續約將走入歷史!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《勞動基準法》修正草案,未來修法通過後,雇主將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「定期契約」,若派遣公司違反規定,最高恐挨罰100萬元。

另外,為了保障權益,派遣勞工遭公司積欠工資,要派公司應先給付薪資。

勞動部長許銘春22日出席社福衛環委員會答詢時表示,目前行政及司法機關均認同,派遣勞工在從事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,應和一般勞工一樣,屬於「不定期契約」。

許銘春並指出,勞動部過去曾經正式函釋,要求派遣業者不得因為客戶需求,而與所僱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。

勞動部官員也說,目前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簽約時,常都是短期性契約,而這種定期契約有些是每年續聘,有些則是短短數個月、長又可達數年,「其實這樣很沒有保障」。

由於仍有約2%派遣公司仍違法簽訂定期契約,為了避免讓派遣勞工淪為「用完即丟」,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2條、第9條修正案,明確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,派遣公司如違法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,主管機關得依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。

另委員會初審通過第22條之1條文,也就是未來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,且經主管機關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,派遣勞工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,要派單位也必須在勞工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。

許銘春強調,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,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工資,這次增訂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,除透過向政府申訴,政府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外,還可要求要派單位先給付派遣勞工工資,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、或從應付給派遣公司費用中扣除。

工商時報【邱琮皓╱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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